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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经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


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住院、异地生育、转院转诊等业务实行先电话备案,待疫情结束以后向生育经办机构提供补充材料,延长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申报有效期,暂时延长至 2020年12月31日前。生育业务经办电话如下:

电话如下:

市直:0564-3376079;金安区:0564-5150550;裕安区:0564-3260058;金寨县:0564-7062125;霍邱县:0564-2717244;霍山县:0564-3912155;舒城县:0564-8662412;叶集区:0564-5129518。肺炎疫情结束(以国家公布时间为准)后3个月,相关业务延长办理时限将自动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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